原告杜某某,男,农民。被告李某某,女,农民。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亦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诉讼辅助费100元,共计250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
代理审判员:王军权
书记员:铁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民事 · 一审 ·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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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杜某某,男,农民。被告李某某,女,农民。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亦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诉讼辅助费100元,共计250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
代理审判员:王军权
书记员:铁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