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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8

杜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8)蓝民初1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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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8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杜某某,男,农民。被告李某某,女,农民。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亦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诉讼辅助费100元,共计250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

代理审判员:王军权

书记员:铁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