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女,农民。被告梁某某,男,农民。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诉讼辅助费100元,共计250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胡光炜
书记员:铁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民事 · 一审 ·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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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女,农民。被告梁某某,男,农民。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诉讼辅助费100元,共计250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胡光炜
书记员:铁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