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08

张某某与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8)蓝民初字第529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08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张某某,女,农民。被告梁某某,男,农民。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诉讼辅助费100元,共计250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胡光炜

书记员:铁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