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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1

周某与郑某某、蔡某某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2011)甬海商初字第12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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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1年文书一审程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周某。被告:郑某某。被告:蔡某某。本院在受理原告周某诉被告郑某某、被告蔡某某因民间

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立即查封或冻结被告郑某某、被告蔡某某价值150000元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立即查封或冻结被告郑某某、被告蔡某某价值150000元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郑某某、被告蔡某某的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陆萍

代书记员:励德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