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昌洪,195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衢州市柯城区石梁镇石梁村云鹰路18号。被告:郑新华,60岁,汉族,农民,住衢州市柯城区石梁镇石梁村中心大道。本院在受理原告郑昌洪与被告郑新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昌洪于201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土地征用补偿款9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郑昌洪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郑新华价值9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祝志琴
书记员:徐星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