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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冯某某与王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衢柯巡商初字第1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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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冯某某。被告:王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

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

代理审判员:杨丽

书记员:吴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