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某某。被告:王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
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
代理审判员:杨丽
书记员:吴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民事 · 一审 ·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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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冯某某。被告:王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
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
代理审判员:杨丽
书记员:吴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