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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何某某、何某某与被告衢州××××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民间与衢州××××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0)衢柯巡商初字第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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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何某某。委托代理人:姚某某、吴某某。被告:衢州××××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

市××××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甲。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原告何某某与被告衢州××××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月26日、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姚某某、吴某某,被告衢州×××× 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甲、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某某起诉称,被告衢州××××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因缺少周转资金,于2003年10月20日到原告处借款2000000元整,该款通过杭州银行一次性转给被告,约定借款利息按每月一分计算,每年结算一次。到2008年9月23日,被告欠原告32800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约定借款利息按每月一分计算,借期6个月。然被告到期并未及时还款,故于2009年11月23日原被告双方又签订一份还款协议,确认被告于2009年11月30日前还清全部借款和利息总计3754944元,若到期无法还款,则被告除支付3754944元,还应支付利息,按每月二分以3574944元计息。时至今日,被告仍未还款,原告多次催讨无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一、判令被告衢州××××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何某某借款3754944元及利息37549元(从2009年11月30日至起诉日,共半个月,每月二分利率计利息,从起诉日至生效判决确认给付日的利息另行计算),共计3792493元;二、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衢州××××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答辩称,对还款协议中确定的借款数额、利息约定、还款期限等均没有异议,但因现在公司资金比较紧张,一时难以还款,要求在华墅工业园区收购完毕以后再行支付,并要求由原告承担诉讼费用。原告何某某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供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一份,证明原告身份;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营业执照,被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各一份,证明被告诉讼主体资格;2、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以及借款数额、利息约定和借款期限;3、借条、还款协议各一份,证明被告欠款以及对利息的确定,并重新约定借款期限的事实;4、证明一份,证实衢州园方某设投资有限公司已经通过工商登记变更为衢州××××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原名王乙通过公安机关变更为王甲的事实。被告没有向法庭提供证据。被告衢州××××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及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对原告所出具的证据没有异议。但被告希望能与原告协商一次,在华墅工业园区收购完毕以后再支付,并由原告来承担诉讼费用。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均无异议。经本院审核认为,来

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根据法庭认定的证据,结合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的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被告衢州××××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因缺少周转资金,于2003年10月20日到原告处借款2000000元整,该款通过杭州一次性转给被告,约定借款利息按每月一分计算,每年结算一次。到2008年9月23日,被告出具借条一张,言明:兹有我公司资金周转的需要,今向何某某同志借人民币叁佰贰拾捌万元整即328万元。月息按一分计算。借款时间为2008年9月23日,归还时间在六个月内连本带息全部归还。然被告到期并未及时还款。2009年11月23日,原被告双方又签订一份还款协议,确认被告于2009年11月30日前还清全部借款和利息总计3754944元,若到期无法还款,则被告除支付3754944元,还应支付利息,按每月二分利率计息,以3574944元为本金计息。时至今日,被告仍未还款,原告多次催讨无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诉讼请求如前。另查明,衢州园方某设投资有限公司已经通过工商登记变更为衢州××××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原名王乙通过公安机关变更为王甲。

市××××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甲。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原告何某某与被告衢州××××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月26日、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姚某某、吴某某,被告衢州×××× 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甲、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某某起诉称,被告衢州××××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因缺少周转资金,于2003年10月20日到原告处借款2000000元整,该款通过杭州银行一次性转给被告,约定借款利息按每月一分计算,每年结算一次。到2008年9月23日,被告欠原告32800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约定借款利息按每月一分计算,借期6个月。然被告到期并未及时还款,故于2009年11月23日原被告双方又签订一份还款协议,确认被告于2009年11月30日前还清全部借款和利息总计3754944元,若到期无法还款,则被告除支付3754944元,还应支付利息,按每月二分以3574944元计息。时至今日,被告仍未还款,原告多次催讨无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一、判令被告衢州××××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何某某借款3754944元及利息37549元(从2009年11月30日至起诉日,共半个月,每月二分利率计利息,从起诉日至生效判决确认给付日的利息另行计算),共计3792493元;二、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衢州××××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答辩称,对还款协议中确定的借款数额、利息约定、还款期限等均没有异议,但因现在公司资金比较紧张,一时难以还款,要求在华墅工业园区收购完毕以后再行支付,并要求由原告承担诉讼费用。原告何某某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供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一份,证明原告身份;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营业执照,被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各一份,证明被告诉讼主体资格;2、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以及借款数额、利息约定和借款期限;3、借条、还款协议各一份,证明被告欠款以及对利息的确定,并重新约定借款期限的事实;4、证明一份,证实衢州园方某设投资有限公司已经通过工商登记变更为衢州××××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原名王乙通过公安机关变更为王甲的事实。被告没有向法庭提供证据。被告衢州××××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及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对原告所出具的证据没有异议。但被告希望能与原告协商一次,在华墅工业园区收购完毕以后再支付,并由原告来承担诉讼费用。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均无异议。经本院审核认为,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根据法庭认定的证据,结合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的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被告衢州××××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因缺少周转资金,于2003年10月20日到原告处借款2000000元整,该款通过杭州一次性转给被告,约定借款利息按每月一分计算,每年结算一次。到2008年9月23日,被告出具借条一张,言明:兹有我公司资金周转的需要,今向何某某同志借人民币叁佰贰拾捌万元整即328万元。月息按一分计算。借款时间为2008年9月23日,归还时间在六个月内连本带息全部归还。然被告到期并未及时还款。2009年11月23日,原被告双方又签订一份还款协议,确认被告于2009年11月30日前还清全部借款和利息总计3754944元,若到期无法还款,则被告除支付3754944元,还应支付利息,按每月二分利率计息,以3574944元为本金计息。时至今日,被告仍未还款,原告多次催讨无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诉讼请求如前。另查明,衢州园方某设投资有限公司已经通过工商登记变更为衢州××××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原名王乙通过公安机关变更为王甲。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衢州×× ××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何某某借款2000000元,该款通过银行转账,由于时间已久,原告虽未提供汇款凭证,但被告明确表示承认,故本院对该事实予以认定。经结算,被告出具了借据,后又签订了还款协议,对借款利息和借款期限作了明确约定,但还款期限到后被告衢州××××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未归还借款,故原告要求被告衢州××××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归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以公司资金紧张为由,要求在华墅工业园区收购完毕以后再行支付,并由原告来承担诉讼费用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衢州××××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何某某借款3754944元及利息(利息自2009年11月30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7140元,由被告衢州××××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徐荣华代理审判员:杨丽人民陪审员:严水仙

书记员:王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