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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彭某与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0)衢柯商初字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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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彭某。委托代理人:潘某某。被告:陈某某。

原告彭某与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立案后,依法由审判长李海声、审判员邓建、代理审判员余建华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彭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彭某起诉称:被告陈某某于2008年1月6日以企业经营需流动资金为由向某告借款60000元,后被告共还款25000元,尚欠原告35000元,经催收,被告拒绝还款,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35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欠条两张,拟证明原告共借款80000元给被告的事实。

被告陈某某未到庭,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被告陈某某在庭前向本院提供证据有:收条两张、个人业务存款凭证三份,拟综合证明被告共向某告还款46500元的事实。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原告没有异议。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本院认为形式上无违法之处,真实可靠,能证明自己的

主张,本院予以确认。根据认定的证据,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事实如下:被告陈某某于2008年1月6日以企业经营需流动资金为由向某告借款60000元,后又于2008年3月2日向某告借款20000元。被告共还款46500元,尚欠原告33500元,经催收,被告拒绝还款,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受到法律保护。被告陈某某向某告彭某借款80000元,已归还46500元,并出具借条,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借款人拒绝偿还,显属违约,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彭某借款335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80元,由被告陈某某负担650元,由原告彭某负担3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海声审判员:邓建代理审判员:余建华

书记员:陈海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