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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7

施红兵与嘉兴市顺天毛绒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2007)善民二初字第6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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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7年文书一审程序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施红兵,系魏塘永建钢管出租站业主。被告:嘉兴市顺天毛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嘉善县杨庙镇工业园。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颜伟新,浙江金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对被告嘉兴市顺天毛绒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00000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审判员:周焰

书记员:姚晓峰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