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施红兵,系魏塘永建钢管出租站业主。被告:嘉兴市顺天毛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嘉善县杨庙镇工业园。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颜伟新,浙江金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对被告嘉兴市顺天毛绒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00000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审判员:周焰
书记员:姚晓峰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
民事 · 一审 ·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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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施红兵,系魏塘永建钢管出租站业主。被告:嘉兴市顺天毛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嘉善县杨庙镇工业园。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颜伟新,浙江金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对被告嘉兴市顺天毛绒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00000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审判员:周焰
书记员:姚晓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