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兴。2007年8月29日因本案被嘉善县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浙善检刑诉(2007)4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兴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建康、代理检察员马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7年8月15日凌晨,被告人张兴与被害人叶青在嘉善县陶庄镇时速网吧上网时发生争吵打架。当晚8时许,两人又在网吧相遇时又相互进行打架,被告人张兴用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向被害人叶青身上捅了三刀,后即逃跑。致使被害人叶青腹部小肠破裂、结肠破裂、结肠系膜破裂、右手外伤。经嘉善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叶青的损伤已构成重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兴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张兴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8月29日起至2010年8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宋胜华人民陪审员:何全观人民陪审员:曹少彰
书记员:陈红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