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海华,男,197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龙坞镇大岭38之2号。被告瞿诚,男,1975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蒲鞋市街道横河南新村24幢205室。被告陈美德,女,1978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蒲鞋市街道横河南新村24幢205室。
解除冻结被告瞿诚、陈美德存款人民币2000000元;解除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蓝钦如
书记员:朱琛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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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海华,男,197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龙坞镇大岭38之2号。被告瞿诚,男,1975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蒲鞋市街道横河南新村24幢205室。被告陈美德,女,1978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蒲鞋市街道横河南新村24幢205室。
解除冻结被告瞿诚、陈美德存款人民币2000000元;解除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蓝钦如
书记员:朱琛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