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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8

曹伟锋与葛关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08)滨民二初字第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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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8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曹伟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秀芬。被告葛关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金钢红,杭州市萧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原告曹伟锋与被告葛关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7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伟锋的委托代理人金钢红、张秀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葛关祥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曹伟锋诉称,2007年7月2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0元,被告出具欠条1份。被告至今未归还,现原告要求被告共同归还借款4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葛关祥未作书面答辩。

原告曹伟锋为主张自己的诉讼请求,提供的证据有借条1份,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关系。因被告缺席,放弃对证据质证的权利,故本院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被告葛关祥于2007年7月向原告借款40000元,并出具欠条1份。因被告至今未归还该款。故原告起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诉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应当向原告归还借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葛关祥归还原告曹伟锋借款人民币4000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公告费人民币200元,合计人民币1000元,由被告葛关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清代理审判员:盛振兴人民陪审员:杜文华

书记员:吕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