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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8

徐××与吕×、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嘉秀商初字第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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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8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徐××。委托代理人:杭××。被告:吕×。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诉被告吕×、王××民间借贷纠

纷一案中,原告徐××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或查封被告吕×、王××230000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吕×、王××的财产230000元,冻结期限为银行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存款不足应冻结数额的,在冻结期限内,连续冻结可冻结存款至满额;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被告相等值的到期应得收益和其他有关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吴斌

书记员:陈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