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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8

章甲与章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甬慈商初字第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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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8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章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诸××。被告:章乙。

本院在审理原告章甲诉被告章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章甲于2008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应汝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章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计45元,由原告负担,在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审判员:孙央平

代书记员:宓旭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