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章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诸××。被告:章乙。
本院在审理原告章甲诉被告章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章甲于2008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应汝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章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计45元,由原告负担,在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审判员:孙央平
代书记员:宓旭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