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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8

张怀峰、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与陈勇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2008)菏开商初字第49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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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8年文书一审程序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张怀峰,职工。原告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法定代表人贾祥轩,局长。被告陈勇,市民。

解除对被告陈勇所有的车架号为LDC933L2880747754的轿车的查封。

审判员:石胜利

书记员:沙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