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俊敏,市民,系死者刘同雷之妻。原告刘晗,系死者刘同雷之女。法定代理人彭俊敏,市民,系死者刘同雷之妻,刘晗之母。原告刘保勇,市民,系死者刘同雷之父。被告河南省武陟县广通汽车运输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武陟县县城文化路东段。法定代表人程建光,经理。
解除对被告河南省武陟县广通汽车运输公司存放在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费县大队的保证金60000元的冻结。
审判长:石胜利审判员:王召庆审判员:翟艳英
书记员:樊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民事 · 一审 ·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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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彭俊敏,市民,系死者刘同雷之妻。原告刘晗,系死者刘同雷之女。法定代理人彭俊敏,市民,系死者刘同雷之妻,刘晗之母。原告刘保勇,市民,系死者刘同雷之父。被告河南省武陟县广通汽车运输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武陟县县城文化路东段。法定代表人程建光,经理。
解除对被告河南省武陟县广通汽车运输公司存放在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费县大队的保证金60000元的冻结。
审判长:石胜利审判员:王召庆审判员:翟艳英
书记员:樊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