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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09

武广华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2009)菏开刑初字第1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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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盗窃文书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武广华,男,1974年2月2日出生于菏泽开发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菏泽开发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09年6月13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年12月24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菏开检刑诉[2009]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广华犯盗窃罪,于2009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12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武广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广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通讯公司电缆,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积极退赃并交纳罚金,真诚认罪、悔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武广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24日起至2010年12月2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仵新忠

书记员:石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