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8年12月14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09年4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菏经检刑诉(2009)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于2008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管制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效力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李蕴
书记员:石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