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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周新安与朱亚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2010)济高新区民初字第39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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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

原告周新安。被告朱亚男。

解除被告朱亚楠位于济宁高新区杨柳国际新城I区3号楼东二单元二层西户房产(房权证号:2069)的查封。

审判长:吴兰玲审判员:房崇炬审判员:章智慧

书记员:许飞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