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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1

彭继明与晏新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1)鄂孝昌民初字第005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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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1年文书一审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彭继明,男,197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住孝昌县。被告晏新民,男,1963年8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住孝昌县。系鄂K号东风雪铁龙小轿车车主、驾驶员。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昌支公司。代表人史珊,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1年8月23日受理原告彭继明诉被告晏新民、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继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彭继明负担。

审判员:杨毅

书记员:汪立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