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继明,男,197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住孝昌县。被告晏新民,男,1963年8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住孝昌县。系鄂K号东风雪铁龙小轿车车主、驾驶员。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昌支公司。代表人史珊,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1年8月23日受理原告彭继明诉被告晏新民、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继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彭继明负担。
审判员:杨毅
书记员:汪立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