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刑事文书

刑事 · 一审 · 2011

邱中民拐卖妇女、儿童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1)汝刑初字第200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刑事文书2011年文书一审程序拐卖妇女、儿童文书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邱中民,男,1954年2月18日出生于河南省汝南县,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汝南县。因涉嫌收买被拐卖妇女罪于2011年6月16日主动到汝南县公安局和孝派出所投案自首,当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1]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中民犯收买被拐卖妇女罪,于201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邱中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中民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其行为已构成收买被拐卖妇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邱中民犯收买被拐卖妇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邱中民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邱中民系初犯、偶犯,无违法犯罪前科,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根据其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和悔罪情况,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邱中民犯收买被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吴清华

书记员:林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