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效江,男,1947年12月28日出生于山东省成武县,汉族,小学文化。因涉嫌拐卖妇女罪,于2013年8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成武县看守所。
成武县人民检察院以成检刑诉(2013)2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效江犯拐卖妇女罪,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武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世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效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4年11月18日下午,被告人董效江和“狗娃”(另案处理)将以帮助找工作为名从山西省运城市骗来的被害人徐某,通过杨某、许某、牛某、王某(均已判处)居间介绍,以3000元的价格卖与定陶县黄店镇付楼村的白某(已判处)做孙媳。上述事实有下列业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系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人;(2)抓获经过说明,证实被告人系由民警电话通知到案而被抓获;(3)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董效江拐卖妇女的同案犯杨某、许某等已被判刑。2、证人证言:(1)证人白某的证言,证实2004年农历10月7日下午,一董姓男人和牛某领一个女孩到她家,姓董的说女孩的父亲死了,他是女孩的干老,在山东找个婆家,要3500元钱。女陔留下给她孙子李晓勇当媳妇了,当天给姓董的1000元钱,次日李某又送去2000元钱。当晚女孩说她叫徐某,是被骗来的。(2)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2004年11月份的一天下午,其母白某说有人给李晓勇带来个媳妇,其见到了姓董的男人和一个女的及一个女孩,姓董的说女孩的父亲死了,他是女孩的干爸。当晚给姓董的1000元钱,第二天又给他2000元钱。(3)证人牛某的证言,证实2004年农历10月初的一天下午,许某和杨某对她说董效江领一个女孩,让她们找个婆家,董效江说是他干女儿,如有事他担着,3000元钱给李某的侄子(李晓勇)说说。当天下午她与董效江领女孩到李某家,李某先给1000元钱,第二天又给2000元,3000元钱都给董效江了,李某给了她与许某、杨某、王某各150元的“媒礼”。(4)证人许某的证言,证实2004年农历10月初的一天下午,杨某找她,王某也在场,杨某说有个女孩,帮助介绍个对像,她说怎么像拐卖的女孩,杨某说没事,又喊来牛某,四人商量将这个女孩介绍给李某的侄子,牛某就带董效江和女孩去了。吃晚饭时牛某告诉她,孩子留下了,已经给董效江1000元钱。第二天,李某到了她的门市,又给了董效江2000元钱,先后给她共600元钱,她们四人每人分150元。(5)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2004年11月份的一天下午,她和许某、牛某、杨某四人介绍,给李某的侄子买了个媳妇,李某给董效江3000元钱,给她们四人各150元。(6)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2004年11月份的一天下午,董效江给她说有个女孩让她给找个对象,她就找许某、牛某商议,许某说给付楼的男孩说。牛某就同董效江及女孩去了付楼,第二天付楼的一个30多岁的男的把钱送来,许某把钱给了董效江。她与许某、王某、牛某各得150元的“媒礼”。(7)证人郭某的证言,证实2004年12月18日徐某给他打电话,告诉她被拐卖的事。3、被害人徐某的陈述,证实2004年11月份的一天下午,一姓董的秃顶男人和一个外号叫“狗”的叫她去山东找工作,把她骗到山东省定陶县黄店镇姑庵村,和一个女的把她卖给李晓勇。4、被告人董效江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实2004年他和“狗娃”一块从山西运城带了一个女孩到定陶县姑庵,通过一个姓白的媒婆把她卖到姑庵镇付楼村的一户人家,给那家人当媳妇了。当时姓白的给了他1500块钱,他给“狗娃”1000块钱,自己留了500块钱。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效江以出卖为目的拐卖妇女,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庭审中拒不认罪,但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本案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一致,足以证实其实施了拐卖妇女的行为,其辩解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董效江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2日起至2018年8月2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赵西军审判员:党建恩审判员:刘根友
书记员:吕宏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