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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1

任义军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1)榆刑初字第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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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1年文书一审程序寻衅滋事文书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义军,男,生于1975年10月6日,陕西省延安市富县人,汉族,高中文化,现住榆林市榆阳区,系该酒店保安。2010年11月11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2月17日以寻衅滋事罪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榆林市榆阳区看守所。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榆区检刑诉字(2011)第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义军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被告人任义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义军随心所欲任意损毁他人财物,且情节严重,其行为扰乱了公共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任义军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成立。鉴于被告人任义军认罪态度好,根据其犯罪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任义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1月11日起至2011年11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郭玉婷

书记员:梁小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