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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再审 · 2011

李崇光、马秀英与吴宁江、云南财经大学、尹学军委托合同纠纷再审申请民事裁定书

(2011)云高民申字第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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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1年文书再审程序委托合同纠纷文书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崇光。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秀英。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吴宁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云南财经大学。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尹学军。

申请再审人李崇光、马秀英与被申请人吴宁江、云南财经大学、尹学军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5日作出(2008)昆民四终字第34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崇光、马秀英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崇光、马秀英申请再审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二)、(十二)项的规定,请求对终审判决进行再审。主要理由为,被申请人未经申请再审人另行授权,无权根据双方的《委托合同》自定价格,学校虚构涉案房屋价格,申请再审人并未授权吴宁江或者校方直接聘请房屋评估中介机构对旧房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无效,不能作为旧房交易的依据,被申请人擅自处分申请再审人的房产,要求返还房屋产权证及土地使用证书。被申请人云南财经大学、吴江宁、尹学军均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审查查明,云南财经大学(原云南财贸学院)为引进高层次人才、改善教职工居住条件、扩大办学空间,委托云南佳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康园”商品房住宅小区,并按照“统一开发、集体购买、批量惠存”的原则组织本校教职工购买。因“康园”房源有限,2004年6月16日云南财经大学下发院政发(2004)5号关于印发《云南财贸学院“康园”普通商品房购房方案》的通知对房源、房型及房价,购房对象,购房要求,购房步骤,建房及售房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购房对象是学校在编在岗的无房教职工以及在册的无房离退休教职工;同意将现住房(产权属于本人或配偶)出售给学校的在编在岗教职工以及在册的离退休教职工。学校委托后勤产业集团按计划、分步骤对旧房进行收购,收购的旧房将出售给学校无房或现住房面积相对较小的教职工。现有住房的教职工必须和学校后勤产业集团签订售房协议后,才能购买“康园”商品房。旧房收购价格由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结合市场价评估,评估机构的选择办法、旧房收购办法以及旧房出售办法须经学校教代会代表团(组)长会议讨论通过。学校教职工每户只能购买一套“康园”住宅,且限于本人购买。2004年7月李崇光、马秀英填交户型认购登记表,在是否愿意将现有住房出售给学校一栏,填写“愿意”。李崇光、马秀英已经购买到康园小区的住房。根据(2004)5号文件精神,2004年7月7日云南财经大学下发院政发(2004)14号关于印发《云南财贸学院“康园”普通商品房购房户现住房出售方案》的通知规定,学校委托后勤产业集团成立旧房交易中心全面负责旧房出售工作,旧房住户与后勤产业集团签订《旧房委托代售协议书》,并将旧房产权证及土地使用证交后勤产业集团保存。2006年2月28日云南财经大学院政发(2006)1号文件再次明确:凡购买“康园”普通商品房的教职工须将产权属本人或配偶的旧房出售给学校,再由学校委托房屋交易管理中心将旧房出售给学校无房或住房面积较小的教职工。旧房住户与房屋交易管理中心签订旧房出售《委托合同》并进行公证,同时将旧房产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原件交房屋交易管理中心保存。出售的旧房原则上由三家中介评估公司进行评估,按平均值确定房价。旧房住户持签订的旧房出售《委托合同》方可办理购买“康园”普通商品房的相关手续。2006年3月15日云南财贸学院房屋交易管理中心正式成立。并抽调李伟、吴宁江、朱家国、王晶、李春莺五位同志到房屋交易管理中心工作,工作职责就是按(2006)1号文件的要求与售房教职工签订旧房出售《委托合同》,并按照《委托合同》的规定,代教职工办理房屋买卖的相关手续。2006年3月29日李崇光、马秀英与吴宁江签订《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的委托事项是“出售坐落于昆明市官渡区龙泉路云南财贸学院新区53幢1单元301号房屋并办理该房的以下手续:l、代签房屋买卖合同;2、代办房屋买卖公证;3、代收房款;4、代办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及缴纳相关的税、费;5、查询房产档案;6、代办房屋的交接手续;7、代办房屋土地使用权证变更的相关手续”。次日,该《委托合同》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昆明市国信公证处进行了公证。2006年5月31日,校方对旧房评估价格进行公布,并分片区对旧房价格进行答疑。2007年4月24日吴宁江作为李崇光、马秀英的委托代理人与买方(第三人)尹学军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龙泉路云南财贸学院新区53幢1单元301号房屋以277656元的价格出售给买方尹学军。2007年5月14日李崇光、马秀英在云南省昆明市中衡公证处,对关于解除委托合同的声明书做了(2007)云昆中衡证字第5866号公证,声明解除对受托人吴宁江的一切委托事项及授权,自声明之日起,受托人吴宁江无权代表声明人办理有关该房的任何事务;有关该房出售及过户的一切相关手续,必须由声明人亲自办理为有效。并在云南信息报刊登。

本院认为,云南财经大学统购“康园”普通商品房,因房源有限,考虑大多数人的利益,于2004年6月16日下发院政发(2004)5号文件,对购房者设定了凡购买“康园”新房须将旧房出售给学校无房或现住房面积相对较小的教职工,旧房价格由中介机构结合市场价评估等前置条件。该文件经学校房改领导小组研究,并提交学校教代会代表团(组)长会议讨论通过,报经学校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出台,应视为包括李崇光、马秀英在内的全体教职工协商一致的表达。李崇光、马秀英选择购买“康园”新房,于2004年7月按照(2004)5号文件要求,填交了“康园”新房《户型认购登记表》,购买了“康园”住宅,以其履行行为表明了对(2004)5号文件所确立的购买“康园”新房出售旧房基本原则和精神的认可。2006年3月29日李崇光、马秀英按云南财经大学先后出台的文件要求,与云南财经大学房屋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吴宁江签订了《委托合同》,委托出售坐落于官渡区龙泉路云南财贸学院新区53幢1单元301号,次日,该《委托合同》经过公正机关公证。双方签订《委托合同》的委托事项中没有授权确定房屋价格,但旧房交易价格的原则在购房最初就已明确,即旧房价格由房交中心委托中介机构评估,经三家中介机构评估,取平均值为旧房价。李崇光、马秀英对旧房交易原则也是明知和认可的,在旧房评估价公示期间,也未提出异议,故在确定旧房交易价格的问题上无需另行授权。原审判决对李崇光、马秀英关于《委托合同》委托事项中没有授权吴宁江确定旧房交易价格的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云南财经大学根据该校教职工住房实际,制定相关文件统一购买新房,出售旧房并不违法法律、法规,吴宁江在履职过程中已尽到善良管理人的义务,其代理李崇光、马秀英与尹学军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真实、合法、有效。尹学军根据云南财经大学的购房条件取得该校新区53幢1单元301号房屋的产权合法。被申请人方并不存在擅自处分李崇光、马秀英的房产问题,该二人要求返还房屋产权证及土地使用证书没有依据。关于云南财经大学聘请中介机构对旧房进行评估的效力问题,李崇光、马秀英起诉时的三项诉讼请求中,并未包含该问题,终审判决已明确不属于本案审理的范围,本院对此也不予审查。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李崇光、马秀英申请再审中提交证据目录所列证据在原审中均已涉及,并非本案的新证据,再审申请中未能列举原判决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事实,故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一)、(二)、(十二)项规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崇光、马秀英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晏萍审判员:杨玉华代理审判员:农红民

书记员:周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