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愉(公民身份号码:330203196311030033),男,196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被告:宁波英杰国际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注册号:330206000030430)。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明州西路888号8820、8818、8816号。法定代表人:罗登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际伟、徐萍,浙江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愉撤回对被告宁波英杰国际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张愉负担。
审判员:余绍平
代书记员:顾美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