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孝昌县勇胜鹅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昌县卫店镇段港村。法定代表人彭小楼,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汪海洪、肖舟,湖北自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反诉原告)湖北鸿翔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昌县经济开发区城南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周少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建江,湖北中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周伦强,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孝昌县勇胜鹅业有限公司、反诉原告湖北鸿翔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孝昌县勇胜鹅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准许反诉原告湖北鸿翔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讼费23456元,减半收取11728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孝昌县勇胜鹅业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650元减半收取2825元,由湖北鸿翔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姚建新审判员:祝荣人民陪审员:罗火东
书记员:陈育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