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11

孝昌县勇胜鹅业有限公司与湖北鸿翔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1)孝昌民初字第177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1年文书一审程序合同纠纷文书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反诉被告)孝昌县勇胜鹅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昌县卫店镇段港村。法定代表人彭小楼,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汪海洪、肖舟,湖北自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反诉原告)湖北鸿翔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昌县经济开发区城南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周少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建江,湖北中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周伦强,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孝昌县勇胜鹅业有限公司、反诉原告湖北鸿翔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孝昌县勇胜鹅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准许反诉原告湖北鸿翔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讼费23456元,减半收取11728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孝昌县勇胜鹅业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650元减半收取2825元,由湖北鸿翔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姚建新审判员:祝荣人民陪审员:罗火东

书记员:陈育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