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人王省生,男,汉族。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王省生以基金会为债务人的纠纷应由清理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政策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和《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及相关政策精神,裁定如下:
对王省生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成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惠晓民
书记员:崔小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