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三原县城关镇西关西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赵培云,系该村主任。被执行人闫国良,男。
本院在执行三原县城关镇西关西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闫国良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已生效的(2012)三民初字第00570号民事判决书向我院申请执行,标的为交付所占申请人所有位于陕柴家属院附近的土地(西邻路、北邻陕柴厂南围墙、东邻陕柴子校西围墙、南邻康训全及任旭东所占地)。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按判决书第一项执行完毕,土地交付申请人,申请人自愿自行拆除土地上的建筑物和果树,并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三原县人民法院(2012)三民初字第00570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任宏伟审判员:林长江审判员:王枫
书记员:郭兵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