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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薛理平、曹洪初与被执行人刘永连、北海市泳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海执字第10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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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薛理平,男,195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莲滨里****。申请执行人曹洪初,男,195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住所地北海市海城区贵州路** 被执行人刘永连,男,196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住所地北海市海城区湖南路**iv> 被执行人北海市泳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海城区湖南路**。法定代表人刘永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真杰,广西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同是申请执行人薛理平的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薛理平、曹洪初与被执行人刘永连、北海市泳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案件已履行完毕,本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本案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北民一终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郑喜成审判员:李志德审判员:叶宗强

书记员:陈集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