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薛理平,男,195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莲滨里****。申请执行人曹洪初,男,195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住所地北海市海城区贵州路** 被执行人刘永连,男,196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住所地北海市海城区湖南路**iv> 被执行人北海市泳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海城区湖南路**。法定代表人刘永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真杰,广西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同是申请执行人薛理平的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薛理平、曹洪初与被执行人刘永连、北海市泳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案件已履行完毕,本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本案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北民一终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郑喜成审判员:李志德审判员:叶宗强
书记员:陈集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