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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2013)海执字第1143号执行裁定书

(2013)海执字第1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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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绪方,男,196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2390041962********,住黑龙江省富锦市七星农垦社区**三委**。被执行人北海智海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西南大道**。法定代表人张均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绪方与被执行人北海智海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9月6日达成了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于同日将和解协议约定款项汇至申请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北海市海城区法院(2011)海民初字第106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春平审判员:张培兴审判员:易文尧

书记员:张文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