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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2013)海执字第1139号执行裁定书

(2013)海执字第11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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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楼小英,女,196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301021961********,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大关苑南六苑******。被执行人北海智海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西南大道**。法定代表人张均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楼小英与被执行人北海智海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8月8日达成了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于同日将和解协议约定款项汇至申请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北海市海城区法院(2011)海民初字第131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春平审判员:张培兴审判员:易文尧

书记员:张文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