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董学信。被执行人王建平。
董学信申请执行王建平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2013)咸民终字第002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4848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人、被执行人认可,执行标的为14848元,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咸民终字第002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任宏伟审判员:林长江审判员:王枫
书记员:袁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