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原县支行。负责人段崇刚,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马锐,男,系该行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郭浩,男。
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原县支行申请执行郭浩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三民初字第0020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执行标的72836.67元,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原县支行未受偿数额为72836.67元。因被执行人郭浩暂无履行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三原县人民法院(2013)三法执字第00303号案件的执行。若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任宏伟审判员:林长江审判员:王枫
书记员:杨建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