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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1

肖振兴与陕西省华业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1)碑民三初字第005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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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1年文书一审程序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肖振兴。被告:陕西省华业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卜小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陕西英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肖振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振兴撤回起诉。

审判员:朱绍清

书记员:余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