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振兴。被告:陕西省华业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卜小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陕西英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肖振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振兴撤回起诉。
审判员:朱绍清
书记员:余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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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肖振兴。被告:陕西省华业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卜小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陕西英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肖振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振兴撤回起诉。
审判员:朱绍清
书记员:余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