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毅,男,汉族,无业。原告:西安秦北畅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北郊徐家堡。法定代表人:姜进善,该公司总经理。共同委托代理人:樊燕玲,女,汉族,无业。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南二环东段396号秦电大厦。负责人:李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娟,女,该公司职工。
本院认为,原告郭毅、西安秦北畅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毅、西安秦北畅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9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曹旭侠
书记员:霍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