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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郭毅、西安秦北畅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碑民一初字第4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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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郭毅,男,汉族,无业。原告:西安秦北畅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北郊徐家堡。法定代表人:姜进善,该公司总经理。共同委托代理人:樊燕玲,女,汉族,无业。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南二环东段396号秦电大厦。负责人:李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娟,女,该公司职工。

本院认为,原告郭毅、西安秦北畅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毅、西安秦北畅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9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曹旭侠

书记员:霍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