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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1

原告江苏吉田千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与被告孟素芬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苏0303民初44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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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1年文书一审程序合同纠纷文书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江苏吉田千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新城区镜泊湖西路吉田商务广场**B220。法定代表人:李岱容,该分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兴,该分公司经理。被告:孟素芬,女,1972年1月1日生,汉族,住徐州市。委托代理人:陈克标,男,1968年9月14日生,汉族,系被告的丈夫,住址同上。

原告江苏吉田千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与被告孟素芬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9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姚凯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苏吉田千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兴,被告孟素芬的委托代理人陈克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支付欠缴的2012年2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28616元、违约金5952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为负责吉田商务广场前期物业管理的江苏吉田千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被告为吉田商务广场B602的业主。在《吉田商务广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中,有关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及服务内容等均作出了约定,同时也约定了违约责任。被告的建筑面积163.52平方米,每月应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为817.6元。物业费交房时预收六个月,尔后每三个月提前收取一次。不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及其他费用的,除仍应如数补交外,被告需承担从逾期之日起按应交未交费用每天百分之三加收违约金。被告2012年2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期间,共欠缴物业费40880元,按照空置房70%收取,物业费为28616元,违约金5952元。由于被告拒绝付应缴物业费,已构成违约,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原告江苏吉田千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与被告孟素芬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9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姚凯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苏吉田千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兴,被告孟素芬的委托代理人陈克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审判员:姚凯

书记员:刘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