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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1

平度市古岘镇七里村民委员会与王军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2011)平商初字第22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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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1年文书一审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平度市古岘镇七里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平度市古岘镇七里村。法定代表人张雷,村主任。被告王军,男,农历1974年7月12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

本院于2011年11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平度市古岘镇七里村民委员会诉被告王军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平度市古岘镇七里村民委员会诉称,2003年9月24日,被告以公开叫行的形式承包原告所有的向阳河外道南28亩耕地,每亩每年承包费200元,承包期限10年。被告至今尚欠原告承包费332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借口拒付。要求判令1、被告立即交纳欠原告的土地承包费33200元并收回28亩土地。

被告王军辩称,欠款属实,要求调解处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王军欠原告平度市古岘镇七里村民委员会至2012年承包费27500元,于2011年12月30日前付15000元,于2012年6月30日前付12500元。案件受理费630元,减半收取315元,邮寄费60元,共计375元,由原告负担。如果未按本调解协议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柳孔圣

书记员:耿学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