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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1

平度市张戈庄镇李家楼村民委员会与李德功、李德尧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2011)平商初字第6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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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1年文书一审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平度市张戈庄镇李家楼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平度市张戈庄镇李家楼村。法定代表人李德荣,村主任。被告李德功,男,1956年12月18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委托代理人杨素叶,女1961年12月25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告李德尧,男,1963年4月30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

本院于2011年3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平度市张戈庄镇李家楼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李德功、李德尧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平度市张戈庄镇李家楼村民委员会诉称,2002年9月30日,二被告承包我村机动地4亩,该地位于兴农冷库以北,东至南龙排水沟,西至李学田承包地,南至李学武承包地,北至南北排水沟,承包期7年,2009年9月30日到期。合同到期后,我村委多次通知二被告将地里种植的杨树移走,被告拒绝。要求判令:1、二被告立即返还已到期的土地4亩;2、立即支付迟延交付土地承包费2000元;3、二被告支付给原告造成的损失10000元。

二被告共同辩称,所告所诉属实。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本案争议土地由二被告继续耕种至2015年9月30日。二被告向原告支付6年的承包费共计10000元,于2011年3月30日前付5000元,于2011年6月30日前付5000元。二被告逾期倒地,按日50元向原告交纳违约金。余双方互不追究。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邮寄费120元,共计170元,由原告负担。如果未按本调解协议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柳孔圣

书记员: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