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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1

李伯营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1)凤刑初字第001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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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1年文书一审程序受贿文书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凤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伯营,男,1957年10月7日出生于安徽省凤台县,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2002年5月至2004年2月任凤台县经济贸易委员会党委副书记、主任,2004年2月至2008年11月任凤台县教育局党委副书记、局长,2008年11月至2011年3月当选凤台县第十五届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委员,住安徽省凤台县城关镇淮河东路木材公司大院8幢1单元401室。被告人李伯营因涉嫌犯受贿罪,经凤台县人大常委会许可,于2011年3月16日被凤台县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于同年3月18日经凤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凤台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经淮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4月1日由凤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凤台县看守所。辩护人吴新建,安徽新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凤台县人民检察院以凤检刑诉[2011]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伯营犯受贿罪,于201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1、代理检察员郑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伯营及其辩护人吴新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公诉机关需要补充侦查,于2011年9月28日建议延期审理,并于同年10月17日恢复法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被告人李伯营于2004年年底收受原凤台县城北中学校长高某1所送3万元人民币,高某1提出在凤台县城北中学改为凤台四中后,继续到凤台四中担任校长一职,被告人李伯营答应帮忙,但由于其他原因未能给高某1安排担任该职,后高某1在被告人李伯营的帮助下,于2005年8月、2007年7月先后担任凤台四中副校长、凤台县桂集中学校长。2、被告人李伯营于2004年7月收受原凤台县刘集乡教育组副组长童某1所送3000元人民币,童某1提出在撤销乡镇教育组成立中心学校后,由其担任凤台县刘集乡中心学校校长一职,被告人李伯营答应帮忙,并于2004年8月安排童某1担任凤台县刘集乡中心学校校长。被告人李伯营于2006年4月收受童某1以看望其妻子为名所送6000元人民币。3、被告人李伯营于2004年7月收受原凤台县刘集乡教育组组长王某1所送3000元人民币,王某1提出在撤销乡镇教育组成立中心学校后,由其担任凤台县关店乡中心学校校长一职,被告人李伯营答应帮忙,并于2004年8月安排王某1担任凤台县关店乡中心学校校长。4、被告人李伯营于2004年7月收受原凤台县桂集乡教育组组长姜某1所送3000元人民币,姜某1提出在撤销乡镇教育组成立中心学校后,由其担任凤台县桂集乡中心学校校长一职,被告人李伯营答应帮忙,并于2004年8月安排姜某1担任凤台县桂集乡中心学校校长。5、被告人李伯营于2004年7月收受原凤台县顾桥中学校长朱某1所送11000元人民币,朱某1提出在农村各中学改由凤台县教育局直接领导后,由其继续担任该校校长一职,被告人李伯营答应帮忙,后安排朱某1继续担任凤台县顾桥中学校长。6、被告人李伯营于2004年7月收受原凤台县尚塘乡教育组组长王某2所送3000元人民币,王某2提出在撤销乡镇教育组成立中心学校后,由其担任凤台县尚塘乡中心学校校长一职,被告人李伯营答应帮忙,并于2004年8月安排王某2担任凤台县尚塘乡中心学校校长。7、被告人李伯营于2006年7月收受原凤台县尚塘初级中学校长关长奎所送25000元人民币,关长奎要求调到凤台县尚塘乡中心学校担任校长一职,被告人李伯营答应帮忙,并于2006年8月安排关长奎担任凤台县尚塘乡中心学校校长。8、被告人李伯营于2004年7月收受原凤台县杨村初级中学副校长苏某1(原名李**)所送3000元人民币,苏某1提出在该校校长退休后,由其接任校长一职,被告人李伯营答应帮忙,并于2004年8月安排苏某1担任凤台县杨村初级中学校长。9、被告人李伯营于2004年7月收受现任凤台县顾桥镇中心学校校长的纪某所送1万元人民币,纪某提出担任凤台县朱马店镇中心学校校长一职,被告人李伯营答应帮忙,并于2004年8月安排纪某担任凤台县朱马店镇中心学校校长。10、被告人李伯营于2005年8月收受原凤台县钱庙初级中学副校长李某2所送3000元人民币,李某2提出在该校校长李某3调离后,由其接任校长一职,被告人李伯营答应帮忙,并于2005年8月安排李某2担任凤台县钱庙初级中学校长。11、被告人李伯营于2006年8月收受原凤台县张集中学校长李某3所送3000元人民币,李某3提出为自己调换工作岗位,被告人李伯营答应帮忙,但一直未能安排,后李某3又提出为其妻子庞学素调动工作,被告人李伯营于2007年5月将庞学素从凤台县钱庙中学调入凤台四中工作。被告人李伯营于2006年4月收受李某3以看望其妻子为名所送5000元人民币。12、被告人李伯营于2004年7月收受原凤台县岳张集镇教育组组长高某2所送3000元人民币,高某2提出在撤销乡镇教育组成立中心学校后,由其担任凤台县岳张集镇中心学校校长一职,被告人李伯营答应帮忙,并于2004年8月安排高某2担任凤台县岳张集镇中心学校校长。被告人李伯营于2006年4月收受高某2以看望其妻子为名所送3000元人民币。13、被告人李伯营于2004年7月收受原凤台县大兴集乡教育组组长关某所送3000元人民币,关某提出在撤销乡镇教育组成立中心学校后,由其担任凤台县大兴集乡中心学校校长一职,被告人李伯营答应帮忙,并于2004年8月安排关某担任凤台县大兴集乡中心学校校长。14、被告人李伯营于2004年8月收受原凤台县武集初级中学副校长胡某1所送3000元人民币,胡某1提出在该校校长退休后,由其接任校长一职,被告人李伯营答应帮忙,并于2004年8月安排胡某1担任凤台县武集初级中学校长。被告人李伯营于2007年7月收受胡某1所送3000元人民币,胡某1提出为其妻子葛敏调动工作,被告人李伯营答应帮忙,并于2007年9月将葛敏从凤台县武集初级中学调入凤台三中工作。15、被告人李伯营于2005年收受原凤台县关店中学主持工作的副校长王某3所送3000元人民币,王某3提出由其担任该校校长一职,被告人李伯营答应帮忙,并于2005年4月安排王某3担任凤台县关店中学校长。被告人李伯营于2006年收受原凤台县关店中学校长王某3所送1万元人民币,为其在校园建设及危房改造资金上提供了帮助。16、被告人李伯营于2004年7月收受原凤台县彭圩初级中学校长吴某1所送3000元人民币,吴某1提出在农村各中学改由凤台县教育局直接领导后,由其继续担任该校校长一职,被告人李伯营答应帮忙,并于2004年8月安排吴某1担任凤台县彭圩初级中学校长。17、被告人李伯营于2004年7月收受原凤台县丁集乡教育组党支部书记张某1所送3000元人民币,张某1提出在撤销乡镇教育组成立中心学校后,由其担任凤台县丁集乡中心学校校长一职,被告人李伯营答应帮忙,并于2004年8月安排张某1担任凤台县丁集乡中心学校校长。被告人李伯营于2006年4月收受原凤台县丁集乡中心学校校长张某1以看望其妻子为名所送3000元人民币。18、被告人李伯营于2004年7月收受原凤台县白塘初级中学校长陈某1所送3000元人民币,陈某1提出在农村各中学改由凤台县教育局直接领导后,由其继续担任该校校长一职,被告人李伯营答应帮忙,并于2004年11月安排陈某1担任凤台县白塘初级中学校长。19、被告人李伯营于2004年8月收受原凤台县丁集中学校长高某3所送5000元人民币,被告人李伯营在担任原凤台县桂集区副区长期间曾帮助高某3担任凤台县彭圩中学校长,高某3为此表示感谢。被告人李伯营于2006年4月收受高某3以看望其妻子为名所送1万元人民币。20、被告人李伯营于2006年收受原凤台县回民初级中学副校长茆栋所送5000元人民币,茆栋提出调到凤台县大兴中学担任校长一职,被告人李伯营答应帮忙,并于2006年2月安排茆栋担任凤台县大兴中学校长。21、被告人李伯营于2006年5月收受原凤台县马店中学办公室主任朱某2所送6000元人民币,朱某2提出担任凤台县马店中学副校长一职,被告人李伯营答应帮忙,并于2008年11月安排朱某2担任凤台八中(原凤台县马店中学)副校长。22、被告人李伯营于2004年5月收受原凤台县马店中学主持工作的副校长吴某2所送1万元人民币,吴某2提出由其担任该校校长一职,被告人李伯营答应帮忙,并于2004年6月安排吴某2担任凤台县马店中学校长。23、被告人李伯营于2005年9月收受原凤台县新集镇中心学校校长岳某1所送15000元人民币,岳某1因违纪问题被凤台县纪委调查,为此请求被告人李伯营帮忙说情,被告人李伯营答应给予帮忙。被告人李伯营于2006年4月收受岳某1以看望其妻子为名所送5000元人民币。24、被告人李伯营于2007年收受原凤台县顾桥中学教师钱某所送5000元人民币,钱某提出尽快办理调入凤台县教育局一事,被告人李伯营答应帮忙,并于2007年1月将钱某调入凤台县教育局校经办工作。25、被告人李伯营于2007年年初收受原凤台三中教师赵某1所送3000元人民币,赵某1提出为其办理调入凤台县教育局一事,被告人李伯营答应帮忙,并于2007年1月将赵某1调入凤台县教育局校经办工作。26、被告人李伯营于2006年8月收受原凤台县顾桥中学教师李某4所送2万元人民币,李某4提出为其办理调入凤台县教育局一事,被告人李伯营答应帮忙,并于2006年8月将李某4调入凤台县教育局教研室工作。27、被告人李伯营于2006年8月收受原凤台县李冲回族乡中心学校教师彭某所送2万元人民币,彭某提出为其办理调入凤台县教育局一事,被告人李伯营答应帮忙,并于2006年8月将彭某调入凤台县教育局教研室工作。28、被告人李伯营于2005年收受原凤台县张集中学教师傅某所送3000元人民币,傅某提出为其办理调入凤台县教育局一事,被告人李伯营答应帮忙,并于2006年8月将傅某调入凤台县教育局教研室工作。29、被告人李伯营于2007年9月收受凤台二中教师刘某1所送2000元祥泰商场的购物卡,刘某1提出为其办理调入凤台县教育局一事,被告人李伯营答应帮忙,并于2008年2月将刘某1借调到凤台县教育局德育办工作。30、被告人李伯营于2007年6月收受凤台县杨村乡办公室主任詹某所送1万元人民币,詹某提出为其妻子刘显茹办理工作调动一事,被告人李伯营答应帮忙,并于2008年8月将刘显茹调入凤台县实验小学工作。31、被告人李伯营于2007年6月收受原夏集中学教师刘某2所送3000元人民币,刘某2提出为其办理工作调动一事,被告人李伯营答应帮忙,并于2008年6月将刘某2调入凤台四中工作。32、被告人李伯营于2006年6月收受凤台县地税局吴某5所送3000元人民币,吴某5提出为其妻子刘娟办理工作调动一事,被告人李伯营答应帮忙,并于2006年9月将刘娟从凤台县桂集乡中心学校调入凤台县刘集乡中心学校(即谢郢小学)工作。33、被告人李伯营于2007年7月收受原凤台县古店初级中学副校长王某4所送2万元人民币,王某4提出在该校校长退休后,由其接任校长一职,被告人李伯营答应帮忙,并于2007年7月安排王某4担任凤台县古店中学校长。34、被告人李伯营于2007年6月收受原凤台县城北乡中心学校(即古城小学)副校长高某4所送1万元人民币,高某4提出在该校校长退休后,由其接任校长一职,被告人李伯营答应帮忙,但由于其他原因,被告人李伯营于2007年7月安排凤台县城北乡中心学校校长由原凤台县大山镇中心学校校长吴某4担任,将高某4安排到凤台县大山镇中心学校担任校长。35、被告人李伯营于2004年8月收受原凤台县大山中学教师高某5所送3000元人民币,高某5提出由其担任凤台县刘集乡中心学校办公室主任一职,被告人李伯营答应帮忙,并于2004年8月安排高某5担任凤台县刘集乡中心学校办公室主任。36、被告人李伯营于2008年8月收受原凤台县关店乡教育组党支部书记颜某的母亲马某所送2000元祥泰商场的购物卡,马某提出由颜某担任凤台县刘集乡中心学校副校长一职,被告人李伯营答应帮忙,并于2008年8月安排颜某担任凤台县刘集乡中心学校副校长。37、被告人李伯营于2005年6月收受原凤台县刘集乡中心学校副校长葛某1所送3000元人民币,葛某1提出调到凤台县丁集乡中心学校担任副校长一职,被告人李伯营答应帮忙,并于2006年8月安排葛某1担任凤台县丁集乡中心学校副校长。38、被告人李伯营于2006年收受原凤台县城北乡中心学校教师王某5所送3000元人民币,王某5提出为其办理调入凤台县教育局一事,被告人李伯营答应帮忙,并于2006年8月将王某5调入凤台县教育局工作。39、被告人李伯营于2005年8月收受原凤台县马店中学副校长王某6所送3000元人民币,王某6提出调到凤台四中担任副校长一职,被告人李伯营答应帮忙,并于2005年8月安排王某6担任凤台四中副校长。40、被告人李伯营于2006年5月收受原凤台四中教师毕某所送3000元人民币,毕某提出担任凤台四中副校长一职,被告人李伯营答应帮忙,并于2007年8月安排毕某担任凤台四中副校长。41、被告人李伯营于2007年8月收受凤台县张集中学教师陈某2所送5000元人民币,陈某2提出为其妻子王晓燕办理工作调动一事,被告人李伯营答应帮忙,并于2007年9月将王晓燕调入凤台四中工作。42、被告人李伯营于2006年7月收受原凤台县马店中学教务处主任刘某3所送3000元人民币,刘某3于2006年5月被任命为凤台县肖集中学校长,为此表示感谢。43、被告人李伯营于2007年4月收受原凤台县王集初级中学总务处主任王某7所送5000元人民币,王某7提出在凤台县王集初级中学改为凤台十中后,由其担任凤台十中总务处主任一职,被告人李伯营答应帮忙,并于2007年8月安排王某7担任凤台十中总务处主任。44、被告人李伯营于2007年5月收受原凤台电大总务处主任魏某所送3000元人民币,魏某提出由其担任凤台电大副校长一职,被告人李伯营答应帮忙,并于2007年10月安排魏某担任凤台电大副校长。45、被告人李伯营于2005年4月收受原凤台县大山初级中学校长边某所送4000元人民币,边某希望被告人李伯营能在工作上以及学校建设方面给予照顾。46、被告人李伯营于2005年收受王某13所送5万元人民币,王某13提出为其女儿王春娟办理工作调动一事,被告人李伯营答应帮忙,并于2005年12月将王春娟从凤台县朱马店镇中心学校调入凤台县刘集乡中心学校(即谢郢小学)工作。47、被告人李伯营于2006年年初收受原凤台二中校长徐某2所送1万元人民币,徐某2提出为其儿媳刘玉燕办理工作调动一事,被告人李伯营答应帮忙,并于2006年1月将刘玉燕从凤台县大兴中学调入凤台二中工作。48、被告人李伯营于2006年6月收受原凤台县大山初级中学副校长王某8所送6000元人民币,王某8提出由其担任该校校长一职,被告人李伯营答应帮忙,并于2006年8月安排王某8担任凤台县大山初级中学校长。49、被告人李伯营于2005年3月收受原凤台县尚塘乡中心学校教师李某5所送1万元人民币,李某5提出担任该校副校长一职,被告人李伯营答应帮忙,并于2005年8月安排李某5担任凤台县尚塘乡中心学校副校长。50、被告人李伯营于2006年3月收受原凤台县肖集中学校长李某6所送1万元人民币,李某6提出由其儿子李传颂担任凤台县朱马店镇中心学校校长一职,被告人李伯营答应帮忙,但因其他原因一直未能安排。51、被告人李伯营于2004年8月收受原凤台县岳张集镇中心学校教师李某7所送1万元人民币,李某7提出担任该校办公室主任一职,被告人李伯营答应帮忙,并于2004年8月安排李某7担任凤台县岳张集镇中心学校办公室主任。52、被告人李伯营于2005年年底收受原凤台县大兴初级中学校长姬某所送6000元人民币,姬某因妻子转为正式教师一事被凤台县纪委调查,提出由被告人李伯营帮忙说情,被告人李伯营答应帮忙。53、被告人李伯营于2008年春收受凤台县建筑工程公司胡某3所送2万元人民币,并为其承建凤台县新集镇新集小学教学楼工程提供了帮助。54、被告人李伯营于2005年收受凤台县兴园房地产建筑工程处项目部经理赵某2所送3000元人民币,并为其承建凤台县李冲乡张庄小学教室工程提供了帮助。55、被告人李伯营于2005年下半年收受个体建筑商胡某4所送5000元人民币,并为其承建凤台四中水泥路及下水道工程提供了帮助。被告人李伯营于2006年春收受胡某4所送2万元人民币,胡某4表明是对其帮助承建工程一事表示感谢,并希望今后能继续承建教育系统的建设工程。被告人李伯营于2006年4月收受胡某4以看望其妻子为名所送6000元人民币。56、被告人李伯营于2004年年底收受挂靠凤台县龙潭建筑工程公司的个体建筑商孙某3所送1万元人民币,并为其承建凤台县朱马店镇康圩小学(即迎客松希望小学)教学楼工程提供了帮助。57、被告人李伯营于2003年10月收受凤台县金河公司经理贺某1所送8万元人民币,被告人李伯营在担任凤台县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期间为贺某1等人买断安徽天石水泥集团有限公司(即凤台县水泥厂)提供了帮助,贺某1为此表示感谢。58、被告人李伯营于2006年收受凤台县钱庙乡钱庙村党支部书记刘某4所送2万元人民币,并为其在凤台县钱庙乡中心学校危房改建一事上提供了帮助。59、被告人李伯营于2006年收受挂靠凤台县城北建筑工程公司的个体建筑商朱某4所送5000元人民币,并为其承建凤台县顾桥中学实验楼工程提供了帮助。60、被告人李伯营于2007年收受挂靠凤台县建筑工程公司的个体建筑商朱某5所送3万元人民币,并为其承建凤台县顾桥镇明德小学教学楼工程提供了帮助。61、被告人李伯营于2008年收受挂靠凤台县兴园房地产建筑工程处的个体建筑商李某12所送4万元人民币,被告人李伯营帮助其承建了凤台四中教学楼工程,李某12为此表示感谢。62、被告人李伯营于2005年春节收受民办凤台县古城中学董事长及凤台县龙潭建筑工程公司董事长蒋某所送6000元人民币,于2007年春节收受蒋某所送4000元人民币。被告人李伯营帮助蒋某中标凤台四中教学楼工程,蒋某为此表示感谢并希望李伯营今后对凤台县古城中学给予更多的关照。63、被告人李伯营于2004年收受个体建筑商许某所送1万元人民币,并帮助其承建了凤台县刘集乡明德学校教学楼工程。64、被告人李伯营于2007年收受个体建筑商胡某5所送1万元人民币,答应为胡某5承建教育系统的工程提供帮助。65、被告人李伯营于2007年收受凤台县龙潭建筑工程公司副经理吴某61万元人民币,被告人李伯营在吴某6承建凤台县农村小学零星工程中为其提供了帮助,吴某6为此表示感谢。被告人李伯营于2008年春节前、2009年春节前,分别收受吴某68000元人民币和12000元人民币,被告人李伯营在吴某6承建凤台县岳张集镇连塘小学教学楼、凤台八中(即马店中学)学生宿舍、凤台县桂集镇园艺小学教学楼等工程中为其提供了帮助,吴某6为此表示感谢。66、被告人李伯营收受原凤台县晨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现为安徽晨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陈某4,分别于2004年中秋节所送1000元人民币、2004年春节所送1000元人民币、2005年中秋节所送1000元人民币、2005年春节所送2000元人民币、2006年中秋节所送2000元人民币、2006年春节所送2000元人民币、2007年中秋节所送2000元人民币、2007年春节所送2000元人民币,合计13000元人民币,被告人李伯营在陈某4承建教育系统的工程中给予了帮助,陈某4为此表示感谢。被告人李伯营于2007年收受陈某4所送5000元人民币,并答应为其投标教育系统工程提供帮助。被告人李伯营于2005年收受陈某4以看望其父亲为名所送1000元人民币。被告人李伯营于2006年4月收受陈某4以看望其妻子为名所送4000元人民币。67、被告人李伯营于2004年至2007年期间,收受原凤台县房开建筑设计室负责人顾某每年所送1000人民币,四年共计4000元人民币,为其承揽教育系统工程的建筑图纸设计工作提供了帮助,凤台县房开建筑设计室相继成为新集胡岗小学教学楼、李冲张庄小学、顾桥中学实验楼等工程的设计单位。68、被告人李伯营于2006年收受凤台县个体教辅资料经销商王某1徐某1夫妇所送5000元人民币,为其在销售教辅资料方面提供了帮助。69、被告人李伯营于2005年至2008年春节期间,每年均收受凤台县新华书店经理助理姜某2所送2000元人民币,四年共计8000元人民币,为其在推销教辅资料方面提供了帮助。70、被告人李伯营于2007年分四次收受合肥诺必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张某2所送4万元、2万元、2万元、3万元人民币,共计11万元人民币,被告人李伯营为张某2在销售电子图书的项目中提供了帮助,张某2为此表示感谢。71、被告人李伯营于2006年4月收受凤台县大兴中学校长刘某5以看望其妻子为名所送6000元人民币。72、被告人李伯营于2006年4月收受凤台二中副校长郭某1以看望其妻子为名所送3000元人民币。73、被告人李伯营于2006年4月收受凤台三中办公室主任李某8以看望其妻子为名所送5000元人民币。74、被告人李伯营于2006年4月收受凤台七中(原张集中学)校长苏某2以看望其妻子为名所送5000元人民币。75、被告人李伯营于2006年4月收受凤台七中副校长吴某3以看望其妻子为名所送3000元人民币。76、被告人李伯营于2006年4月,收受凤台九中(原丁集中学)副校长葛某2以看望其妻子为名所送3000元人民币。77、被告人李伯营于2006年4月收受凤台八中副校长孙某1以看望其妻子为名所送3000元人民币。78、被告人李伯营于2006年4月收受凤台十中校长刘某6以看望其妻子为名所送5000元人民币。79、被告人李伯营于2006年4月收受凤台十中教导主任郭某2以看望其妻子为名所送3000元人民币。80、被告人李伯营于2006年4月收受凤台县实验小学副校长贺某2以看望其妻子为名所送3000元人民币。81、被告人李伯营于2006年4月收受凤台县实验小学副校长陈某3以看望其妻子为名所送3000元人民币。82、被告人李伯营于2006年4月收受凤台县实验小学办公室主任岳某2以看望其妻子为名所送3000元人民币。83、被告人李伯营于2006年4月收受凤台县开发区中心学校副校长张某3以看望其妻子为名所送2000元人民币。84、被告人李伯营于2006年4月收受凤台县开发区中心学校办公室主任李敏以看望其妻子为名所送3000元人民币。85、被告人李伯营于2006年4月收受凤台县城北乡中心学校校长吴某4以看望其妻子为名所送3000元人民币。86、被告人李伯营于2006年4月收受凤台县城北乡中心学校副校长缪某以看望其妻子为名所送3000元人民币。87、被告人李伯营于2006年4月收受凤台县刘集中学党支部书记胡某2以看望其妻子为名所送3000元人民币。88、被告人李伯营于2006年4月收受凤台县李冲回民中学校长池某以看望其妻子为名所送3000元人民币。89、被告人李伯营于2006年4月收受凤台县李冲回民中学党支部书记王某9以看望其妻子为名所送2000元人民币。90、被告人李伯营于2006年4月收受凤台四中校长王某10以看望其妻子为名所送3000元人民币。91、被告人李伯营于2006年4月收受凤台县丁集乡中心学校副校长李某9以看望其妻子为名所送3000元人民币。92、被告人李伯营于2006年4月收受凤台县教育局办公室主任王某11以看望其妻子为名所送3000元人民币。93、被告人李伯营于2006年4月收受凤台县武集中学副校长张某4以看望其妻子为名所送3000元人民币。94、被告人李伯营于2006年4月收受凤台县武集中学副校长康某以看望其妻子为名所送3000元人民币。95、被告人李伯营于2006年4月收受凤台县桂集镇中心学校办公室主任岳某3以看望其妻子为名所送3000元人民币。96、被告人李伯营于2006年4月收受凤台县顾桥镇中心学校副校长李某10以看望其妻子为名所送3000元人民币。97、被告人李伯营于2006年4月收受凤台县顾桥镇中心学校副校长王某12以看望其妻子为名所送2000元人民币。98、被告人李伯营于2006年4月收受凤台县顾桥镇第二小学校长朱某3以看望其妻子为名所送2000元人民币。99、被告人李伯营2006年4月收受凤台县顾桥镇王庄小学校长郑某2以看望其妻子为名所送1000元人民币。100、被告人李伯营于2006年4月收受凤台县杨村乡中心学校校长刘某7以看望其妻子为名所送3000元人民币。101、被告人李伯营于2006年4月收受凤台县杨村乡中心学校办公室主任苏某3以看望其妻子为名所送3000元人民币。102、被告人李伯营2006年4月收受凤台县尚塘中学校长童某2以看望其妻子为名所送3000元人民币。103、被告人李伯营于2006年4月收受凤台县左集中学副校长岳某4以看望其妻子为名所送2000元人民币。104、被告人李伯营于2006年4月收受凤台县关店中学教师李某11以看望其妻子为名所送3000元人民币。105、被告人李伯营于2006年4月收受个体建筑商胡某6以看望其妻子为名所送5000元人民币。106、被告人李伯营于2006年4月收受凤台县永安工程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经理刘某8以看望其妻子为名所送5000元人民币。107、被告人李伯营于2006年4月收受凤台县马店米王公司经理孙某2以看望其妻子为名所送5000元人民币。108、被告人李伯营于2006年4月收受安徽省湖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凤台分公司负责人谢某以看望其妻子为名所送1万元人民币。另查明:被告人李伯营于2002年5月至2004年2月任凤台县经济贸易委员会党委副书记、主任,2004年2月至2008年11月任凤台县教育局党委副书记、局长,2008年11月至2011年3月任凤台县第十五届人大代表、凤台县人大常委会委员。被告人李伯营的妻子陈秋霞因病于2004年4月14日至4月27日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军区南京总医院住院治疗。被告人李伯营因涉嫌受贿,凤台县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3月15日通知其到案后,除交代了收受陈某419000元人民币贿赂的犯罪事实外,并交代了其他受贿的犯罪事实。凤台县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3月16日依法对被告人李伯营的住宅、办公室进行了搜查,扣押了其在办公室的现金17700元。被告人李伯营在案发后通知其亲属主动退回150万元人民币。上述事实,被告人李伯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高某1、童某1、王某1、姜某1、朱某1、王某2、关某、苏某1、纪某、李某2、李某3、高某2、关某、胡某1、王某3、吴某1、张某1、陈某1、高某3、茆某、朱某2、吴某2、岳某1、钱某、赵某1、李某4、彭某、傅某、刘某1、詹某、刘某2、吴某5、王某4、高某4、高某5、颜某、马某、葛某1、王某5、王某6、毕某、陈某2、刘某3、王某7、魏某、边某、王某13、李某12、徐某2、王某8、李某5、李某6、李某7、姬某、胡某3、曹某、赵某2、胡某4、孙某3、贺某1、刘某4、童某3、朱某4、朱某5、蒋某、许某、胡某5、吴某6、陈某4、顾某、徐某1、王某1、姜某2、张某2、刘某5、郭某1、李某8、苏某2、吴某3、葛某2、孙某1、刘某6、郭某2、贺某2、陈某3、岳某2、张某3、李敏、吴某4、缪某、胡某2、池某、王某9、王某10、李某9、王某1、张某4、康某、岳某3、李某10、王某12、朱某3、郑某2、刘某7、苏某3、童某2、岳某4、李某11、胡某6、刘某8、孙某2、谢某的证言,中共凤台县委组织部、凤台县教育局任职文件,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申请书、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竣工验收报告等书证,凤台县公安局户籍证明、凤台县人民检察院到案情况说明、收款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伯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凤台县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凤台县教育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价值102万元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伯营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对于被告人李伯营辩解自己系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应当按自首处理的辩解理由以及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李伯营是在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前如实供述受贿的犯罪事实,应视为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李伯营是在侦查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涉嫌受贿的犯罪线索、经通知其到案后才作的供述,不属于投案自首。因此,对于被告人李伯营的该辩解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但鉴于被告人李伯营到案后不仅供述了侦查机关已经掌握的犯罪事实,而且主动交代了收受其他人贿赂的犯罪事实,并能自愿认罪,积极退缴全部赃款,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伯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3月18日起至2022年3月17日止)。二、被告人李伯营犯罪所得赃款102万元人民币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孙永强审判员:许波审判员:储士宏

书记员:马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