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东红,男,1962年10月20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南市,汉族,本科文化,2009年至案发任凤台县交通运输局局长。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3年8月23日被凤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凤台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经淮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凤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辩护人蔡景文,安徽杰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王新,安徽新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凤台县人民检察院以凤检刑诉(2013)3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东红犯受贿罪,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蕙、代理检察员宁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东红及其辩护人蔡景文、王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东红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价值553000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东红能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王东红在案发后,能主动退出全部赃款,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东红的辩护人辩护提出,被告人王东红具有自首情节,退出全部赃款,建议对其减轻处罚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东红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七万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3日起至2020年8月22日止。) 二、被告人王东红违法所得款553000元,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孙永强代理审判员:李晓敏人民陪审员:刘枫
书记员:张明跃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