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赵根元。被执行人亚森阿卜杜拉。
终结本院的(2011)阿刑初字第0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阿尔斯坦
书记员:康淑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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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赵根元。被执行人亚森阿卜杜拉。
终结本院的(2011)阿刑初字第0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阿尔斯坦
书记员:康淑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