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1

赵根元与亚森·阿卜杜拉交通肇事陪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1)阿刑执字第20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1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交通肇事文书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赵根元。被执行人亚森阿卜杜拉。

终结本院的(2011)阿刑初字第0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阿尔斯坦

书记员:康淑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