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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1

乳山市泰禾化工燃料有限公司与烟台恩弗欧特种润滑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1)芝商初字第78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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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1年文书一审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乳山市泰禾化工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乳山口镇乳山口港。法定代表人:马兰淑,该公司经理。被告:烟台恩弗欧特种润滑剂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新桥西路6号。委托代理人:张志文,山东闻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乳山市泰禾化工燃料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烟台恩弗欧特种润滑剂有限公司在银行其帐户内的存款人民币1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清单附后)。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张岱松审判员:顾磊人民陪审员:姜少琛

书记员:刘俊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