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烟台桦林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世回尧路28号。法定代表人:吕英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殿刚、邢金杰,烟台桦林混凝土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北京正荣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烟台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黄海城市花园6号楼107室。负责人:张东升,该分公司经理。被告:北京正荣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金台里27号楼西侧7号楼。法定代表人:冯晓科,该公司经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烟台桦林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烟台桦林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538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烟台桦林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董海涛
书记员:甄景善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