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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周锦岐与梁翠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芝执字第11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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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周锦岐。被执行人梁翠敏。被执行人盖洪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3)芝商初字第10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5月14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限期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梁翠敏有车辆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扣押被执行人梁翠敏所有的鲁FCL4**号轿车一辆。二、扣押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扣押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扣押的,本裁定自在先扣押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迟晓乾

书记员:孙国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