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于云普。被执行人刘维。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云普与被执行人刘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芝商初字第41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及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于建波审判员:迟晓乾审判员:孙承臣
书记员:黄艺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CONTINUE BROWSING
申请执行人于云普。被执行人刘维。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云普与被执行人刘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芝商初字第41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及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于建波审判员:迟晓乾审判员:孙承臣
书记员:黄艺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