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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于云普与刘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芝执字第14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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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于云普。被执行人刘维。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云普与被执行人刘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芝商初字第41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及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于建波审判员:迟晓乾审判员:孙承臣

书记员:黄艺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