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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周锦岐与梁翠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芝执字第115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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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周锦岐。被执行人梁翠敏。被执行人盖洪建。

本院于2013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3)芝执字第1153-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盖洪建名下的鲁Y号、鲁F号、鲁F号、鲁F号车辆各一辆。现因被执行人梁翠敏、盖洪建已经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登记在被执行人盖洪建名下的鲁YG08**号、鲁F337**号、鲁F328**号、鲁F324**号车辆各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迟晓乾

书记员:仵鑫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