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周锦岐。被执行人梁翠敏。被执行人盖洪建。
本院于2013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3)芝执字第1153-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盖洪建名下的鲁Y号、鲁F号、鲁F号、鲁F号车辆各一辆。现因被执行人梁翠敏、盖洪建已经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登记在被执行人盖洪建名下的鲁YG08**号、鲁F337**号、鲁F328**号、鲁F324**号车辆各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迟晓乾
书记员:仵鑫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