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烟台科信印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决定书

(2013)芝执字第176-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文书

本院在执行烟台科信印务有限公司与王月庆买卖合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烟台科信印务有限公司申请将被执行人王月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王月庆于2012年8月10日经我院(2012)芝商初字第5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王月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给申请执行人欠款人民币18162.50元,案件受理费265元。但被执行人王月庆未按判决期限偿还欠款,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执行后,被执行人应具备一定的偿还能力,但被执行人王月庆对自己不履行还款义务的行为是明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王月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此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