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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程建生申请执行程佰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4)广利州执字第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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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程建生,男,汉族。被执行人程佰晗,男,汉族。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3)广利州民初字第16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程佰晗银行存款189625元(执行款185000元、诉讼费1950元、执行费2675元);或者提取、扣留被执行人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同等金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映德

书记员::程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