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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1

山东华源锅炉有限公司与烟台润达垃圾处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1)芝商初字第54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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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1年文书一审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山东华源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枣沟头镇永安路55号。法定代表人:朱孔雨,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学利,临沂锅炉厂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李正苍,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烟台润达垃圾处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南山路53号天鸿凯旋城4号楼21层。法定代表人:郇心宁,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山东华源锅炉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烟台润达垃圾处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其帐户内的存款人民币6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清单附后)。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张岱松代理审判员:顾磊人民陪审员:姜少琛

书记员:刘俊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