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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1

临沂市顺安商贸有限公司与何学成、韦洪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1)临兰商初字第14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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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1年文书一审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临沂市顺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工业大道北段。法定代表人姜自才,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志莲,成年,该单位职工。被告何学成,成年。被告韦洪标,成年。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市顺安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59元减半收取18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马勇

书记员:颜士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