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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再审 · 2010

张玉春犯拒不执行裁定罪一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2010)漯立刑申字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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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0年文书再审程序

张玉春:

本院经复查认为,你所借款项系用于家庭共同经营,且执行裁定已为你及家人留有6.5亩责任田供耕种,故你称该执行裁定是违法的错误裁定不能成立。且即便你认为裁定错误,也应依法定程序申请撤销,而不应违法抗拒执行生效裁定。原审裁判认定你犯拒不执行裁定罪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二审刑事案件,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故你称二审未开庭程序违法的理由亦不能成立。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条件,应予驳回。希服判息诉。特此通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